精神行为能力法

精神行为能力法

什么是心智能力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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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会于2008年通过精神行为能力法,并于2010年正式生效实施。根据该法令,个体被允许授权一人在他失去精神上失去行为能力时,代表他来做决定。

精神行为能力法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根据精神行为能力法的第三章,共有5大原则来保护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

  • 受权人将被认定是有行为能力的人,除非授权之初就指出受权人缺乏行为能力。
  • 除非已采取任何可行的措施来证明,否则不能认定一人没有能力为自己作出决定。
  • 根据本法为缺乏行为能力的人或代表缺乏行为能力的人作出的行为或决定,必须以保障其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 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考虑是否能够以对人的权利和行动自由限制较少的方式有效实行。

如何判定一个人的精神行为能力?

根据《精神行为能力法》第4条,当一个人由于精神或大脑的损害或功能紊乱而无法作出决定时,该人即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损害或精神功能紊乱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性的并不重要。任何人不得因其年龄或外貌、其状况或其行为的一个方面而被视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这可能导致他人对其精神能力作出误判。

根据《精神能力法》第5(1)条,如果一个人不能做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项事项,则被视为无能力作出决定:

  1. 理解决定的相关信息;
  2. 保留信息;
  3. 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权衡信息;
  4. 与人沟通自己的决定(包括口头沟通或使用手语等其他方法)。

处理有关丧失精神行为能力人士相关问题时的选择。

个人可以通过永久授权书(LPA)来指定另一个人代表他做决定。根据LPA,个人(“授权人”)指定另一个人(“受权人”)代表授权人作出决定。然后,受权人有权就授权人的遗产、个人医疗和福利作出决定。

法案将明确列出谁有资格成为受权人,受权人被允许代为做决定的情况,以及如何代缺乏精神行为能力的人作决定。

此外,根据《精神行为能力法》,家长可为自己的失智子女向法庭申请指定一名代理人,代理人可在家长过世后代替他们为他们的失智子女做决定。

家庭成员或是其他被指定的代管人,需要严格遵守实践准则中的相关内容,正确履行其职责。

此外,新加坡还设有公共监护人的专门办公机构,以此来改善及加强对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保护,不论是否已指定一人来代表他们行事。公共监护人负责处理有关指定人士(“受权人”)或法院指定代理人行使权力的投诉,并监督法院指定的代理人。

如果关于精神行为能力法、代理关系、永久授权书您还有任何问题的话,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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