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滥用毒品法令

新加坡滥用毒品法令

《滥用毒品法》(MDA)负责规定新加坡与毒品有关的犯罪,由7部分(第一部—第七部)59节和5个附表(第一附表—第五附表)组成。[《滥用毒品法》详情可访问 https://sso.agc.gov.sg/Act/MDA1973].
《滥用毒品法》惩罚贩毒者(卖方)和毒品购买者(买方)。该条明确制造、贩卖、进出口、持有或购买管制毒品的罪行(《滥用毒品法》第5-7节)。
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被发现(通过尿检)在新加坡境外使用受管制毒品,他或她将被同等视为在新加坡境内使用受管制毒品,因此他们将根据《滥用毒品法》被视为犯法。他或她将根据《滥用毒品法》规定接受惩罚(《滥用毒品法》第8A节)。
拥有任何用于吸食毒品的烟斗或其它工具均被视为违法(《滥用毒品法》第9节)。
《滥用毒品法》禁止种植任何大麻属植物,或任何可提取可卡因的植物(《滥用毒品法》第10节)。
《滥用毒品法》把毒品分为3类,即A类、B类、C类(《滥用毒品法》列出所有三类管制毒品)。

持有毒品的推定(《滥用毒品法》第17-22节)

任何人持有任何含有受管制毒品的物品,即被推定为持有毒品。除非该人能证明其他情况,例如他或她不知道他或她持有该物品。警方无须出示搜查令便可进入任何住处进行毒品搜查。

贩运毒品的推定(《滥用毒品法》第17节)

如果任何人拥有超过一定重量的毒品(《滥用毒品法》指明),便可推定该毒品是用作贩运用途的。被告有责任证明他或她所持有的毒品并非用于贩运目的。

惩罚(《滥用毒品法》第2附表)

对于不同种类的管制毒品,应当给予不同的处罚:

类型 惩罚
类型A 最高:20年监禁和鞭刑15下
最低:5年监禁和鞭刑5下
类型B 最高:20年监禁和鞭刑10下
最低:3年监禁和鞭刑3下
类型C 最高:10年监禁和鞭刑5下
最低:2年监禁和鞭刑2下
特定毒品/大量受管制毒品(在《滥用毒品法》内特定)/所涉及的特定含量 最高:30年监禁或终身监禁和鞭刑15下
最低:20年监禁和鞭刑15下
死刑(如果持有大量特定受管制毒品或者特定含量的)

新加坡死刑

与毒品有关的罪行不考虑死刑,如果:

  • 被告只是一名运送员,绝对没有参与毒品的供应或分销行为

  • 滥用毒品条例第33B条:
    1. 检察官证明被告曾协助中央毒品调查科打击新加坡境内或境外的毒品贩运活动
    2. 被告证明他或她精神异常(不管是否由于逮捕或精神发育迟滞或受伤或其它疾病引起),严重损害他或她对于行为判断的主观责任能力。

吸毒者的康复和治疗(《滥用毒品法》第34节)

法庭可向吸毒者施加监督令,由一名来自中央毒品调查科经过训练的警官来执行。监督令允许被告康复和治疗,期限不超过2年。
在康复和治疗期间,除非中央毒品调查科主任或审查委员会允许提早出院,否则被告人须在新加坡认可的机构内至少逗留6个月。
如果中央毒品调查科主任或审查委员会认为被告需要进一步康复,可将康复期延长6个月或将监管令延长至2年。被告被允许在该机构最多停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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