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在新加坡是否合法?
在一定程度上,答案是肯定。在新加坡政府管理的红灯区有警察定期巡逻,外国和当地女性可以在特定场所拉客和提供性服务。这些女性必须携带健康证并定期接受医疗检查。
在另一方面,在新加坡有一些卖淫有关的活动是非法的,这包括公开拉客,依靠妓女的收入为生。由于经济、道德和税收方面的原因,人们普遍认为卖淫合法化是为了政府更好地控制卖淫。
即使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许可证,但社交媒体和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政府很难控制新加坡非法卖淫的泛滥。因此,立法者在《妇女宪章》中增加了第146A条,禁止通过远程通信服务卖淫。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回顾新加坡的性交易法规,并指出相关问题。
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2012年新加坡报纸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头条新闻之一,48名男子因网上未成年人卖淫丑闻被起诉,该丑闻涉及知名高管和政府官员,如40岁的瑞士外派雇员、瑞银集团(UBS AG)前运营执行董事布尔金(Juerg Buergin),和电影及地产帝国邵氏集团(Shaw Organisation)联合创始人邵逸夫(Runme Shaw)的孙子41岁的霍华德•肖(Howard Shaw)。
一名曾在河谷高中和裕廊初级学院担任教师的男子,以及一名警察局长,都在新加坡初等法院被控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有偿性行为。在新加坡, 与16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行为或与18岁以下的女孩发生商业性行为是一种犯罪。这意味着,如《新加坡刑法》第376A条所述,与16岁以下的人发生性行为(不论是阴交、口交或肛交)是应接受惩罚的犯罪。
如果您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却不知道他或她是未成年人,您能以错误或不知情作为辩护吗?
《刑法》第377D条规定,21岁以上的违法者不能声称他们错误地认为该人为非未成年人作为辩护。2015年,52岁的林耀福(Lim Yew Hock)被判入狱9周,原因是他误以为一名为他提供性服务的未成年妓女已经19岁。相比之下,21岁以下的罪犯可能声称他们错误地认为这个人为非未成年作为辩护。然而,这只适用于该名人士是异性,而该名人士之前并无任何类似的性侵犯行为。
根据《刑法》第376B条,与18岁以下的人发生商业性行为,或为性行为付费是一项应受惩罚的罪行。根据《刑法》第376C条,与18岁以下的人发生商业性行为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即使是在新加坡以外的地方,仍须承担法律责任。
皮条客,以妓女的收入为生,经营妓院
上述案件中的一名马来西亚母亲(姓名不能透露其姓名以保护儿童)没有律师代表,在马来西亚根据2001年《儿童法》第31(1)(b)条以及2017年《儿童性侵罪案法令》第16(1)条被起诉。
如果这样的罪行发生在新加坡会怎样?
2016年,38岁Chew Tiong Wei,前任社会陪护机构的负责人,被判入狱7年零一个月,罚款$130,000 ,共25项刑事指控,其中包括靠妓女收入为生,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与未成年妓女发生商业性行为,和制作淫秽影片。地方法官林庆耀(Lim Keng Yeow)在判刑时指出,Chew Tiong Wei的罪行涉及未成年女孩,其中一些年仅15岁。
在新加坡,靠他人卖淫赚钱,也就是俗称的皮条客,是许多与卖淫有关的非法行为之一。这些非法行为以及管理妓院等其他行为都载于《妇女宪章》第十一部分。
2012年,39岁的皮条客Tang Boon Thiew招募了19名陪护,其中17人提供性服务,为Tang Boon Thiew赚取约$371,450。其中一位未成年人是一名17岁的学生,Tang在该网站上称其为18岁。Tang坚称,他不知道她的实际年龄,并以为她已经18岁了,因为她用姐姐的身份证来谎报年龄。他声称,在她2010年9月开始为他工作一周后,他才知道她的真实年龄。高级法官See Kee Oon说,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他继续靠她从卖淫中获得的可观收入为生并继续谎报她的年龄。Tang被判入狱58个月,罚款 $90,000 。
皮条客为卖淫目的出卖未成年人,可根据《刑法》第372条受到惩罚。下文中的“未成年人”定义为21岁以下的人。
未满21岁从事卖淫服务
任何人购买、雇用21岁人士用于卖淫服务,也是违法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这项罪行的刑期为10年,并可能面临罚款。《刑法》第376D将“为他人安排或代表他人安排任何旅行行程,意图让他人进行(与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商业性行为)而从性旅游中获利的人定为犯罪。”
此外,根据《刑法》第373A规定,以卖淫目的引入妇女是非法的,不论她的年龄。这意味着,无论这些女性同意被“引入”,即使是在非人口贩卖的情况下,中间商也会被起诉。
性工作者;妓院内的规章制度和执照
《海峡时报》2017年10月报道称,卖淫、妓院和妓女已经侵入新加坡的中心地带。在离先锋捷运站五分钟路程的一间租来的HDB单元里住着许多外国女性,尽管在该地区曾接受搜查,但它仍被用作妓院。毫无疑问,这些妇女被低廉的租金和不易被发现的地点吸引。在接受《海峡时报》采访时,其中一名女子告诉记者,她和她的室友都来自中国。他们持有社会访问准证或旅游签证。在实龙岗、义顺、宏茂桥和三巴旺也发现了这样的妓院,并在今年的扫黄行动中进行搜查。
与这些犯罪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呢?根据《杂项(公共秩序和滋扰)法令》第19项“任何人在公路和公共场所长期滞留以卖淫的目的的拉客或其他不道德的目的应当被判有罪”,第1次违例,最高可被判罚款$1,000;第2次或其后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000 及/或监禁6个月。
此外,根据《刑法》第294(a)条,即使在红灯区,他们亦可能因在公众地方进行“任何淫亵行为”而被检控,最高刑罚为监禁3个月及/或罚款。
无牌经营妓院者可被处以最高$10,000 罚款及/或最多五年监禁。任何人士如故意完全或部分依靠他人卖淫所得为生,可被判入狱五年及罚款$10,000。
网上卖淫
在网上拉客或网上推广妓院是否合法?2016年2月29日,新加坡议会通过《妇女宪章(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妇女宪章》第146A,如果任何人员使用或建立远程通信服务,为他人提供或促成女性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并换取费用或奖励;或 组织、管理及监督上述的性服务,包括邀请他人接受或参与接受该服务,应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一经定罪将被罚款不超过 3,000元或监禁不超过 3 年或两者兼施;且对于再犯或屡犯,将被罚款不超过 10,000元 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新加坡性服务网站推出一款应用程序,允许客户浏览其网站。这款应用程序是除了可以为性服务打广告外,还可以在论坛、互联网市场和专业网站上推广。社会与家庭发展部部长 Tan Chuan-Jin表示:“网络媒体的兴起,使得一些犯罪集团可以通过网络开展业务,扩大与客户的联系,同时又可以隐藏在互联网的匿名性背后”。
“拟议中的修订法案将加强警方处理网络犯罪的手段。在新加坡经营或维持任何网站或其他远程通讯服务,以提供性服务作为报酬,均属违法。这将允许警方对任何帮助或试图帮助建立网站宣传性服务并从中获得报酬的人采取行动。”
另外新修订的《妇女宪章》中加入一条:如果任何人故意完全或部分以其他人(为女性)卖淫的收入为生,将视为违法行为,一经定罪,将被监禁不超过五年并罚款不超过 10,000元。
在本条中,“报酬”包括:
- 金钱或任何礼品、贷款、费用、奖励、佣金、有价证券、其他财产、在 任何性质(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财产中的权益;
- 任何办公、雇佣或合同;
- 支付、免除或清算全部或部分贷款、义务或其他责任;以及
- 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恩惠或利益。
在中心地带妓院的案例中,警方发言人表示,警方将不遗余力地打击网上的不良行为,并建议房主确保租户不会在他们的单位从事违法行为。
新加坡真正合法的卖淫业是什么呢?
在持牌妓院内经营的性工作者享有不受限制的法律地位;这些执照是由新加坡警方的扫黄小组颁发的。这些性工作者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且必须携带健康卡。未领有牌照的员工,可能会受到突击检查及检控。此外,男性和变性工作者可能面临其他指控,如公共猥亵(刑法第294条)和严重猥亵或同性性行为(刑法第377A条)。